郑清英、黄仙菊、唐青3人拟将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分别为:东方国用(2003)第453号、东方国用(2003)第454号、东方国用(2003)第250号] 转让给曾令美,该三宗地已缴纳土地闲置费共计人民币肆拾壹万玖仟柒佰伍拾元整(¥419750)。该宗地位于八所镇滨海北路东侧,土地面积为2363.8平方米,土地用途为文体娱乐用地。经实地调查,该宗地四至为:东至高荣茂,南至庄保庆、陈有桂、黄英梅,西至公路,北至滨海北路,坐标为:J1(X115341.786、Y19152.692),J2(X115377.783、Y19193.93),J3(X115346.457、Y19223.708),J4(X115310.458、Y19182.466)。凡对该宗地权属有异议者,请将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我局地籍岗,逾期未提出异议,我局将按规定为该宗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201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