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25.8万余元,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符某某以隐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76300元,数额较大。后经被告人符某某确认并已付清其拖欠赵某某等13名工人工资276300元,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左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的工资总额为448493元。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单位贵州某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538308元。文昌市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贵州某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胡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共计81354元,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文昌法院法官认为,“恶意欠薪”不仅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规则,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