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地税系列改革措施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本报记者 李幸璜 摄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您2014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税款,均应于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各市县区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年度自行申报。
若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具体计算方法,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程序等方面存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得解决:
(一)拨打“12366-2”税收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二)直接向各市县区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咨询。
(三)关注http://www.tax.hainan.gov.cn、海南地税微信、税企QQ1457751426(昵称:hnds12366)。(杨勇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