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兰法院认为,史昌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在海口市第一中学担任总务处主任期间和在海南华侨中学担任副校长期间,利用分管学校后勤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70.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史昌涛主动坦白交待罪行、主动以股票折退赃款、检举他人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情节,美兰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史昌涛有期徒刑7年;冻结在案股票,由冻结机关予以没收折抵赃款,上缴国库;剩余赃款应予继续追缴。
美兰法院认为,史昌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在海口市第一中学担任总务处主任期间和在海南华侨中学担任副校长期间,利用分管学校后勤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70.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史昌涛主动坦白交待罪行、主动以股票折退赃款、检举他人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情节,美兰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史昌涛有期徒刑7年;冻结在案股票,由冻结机关予以没收折抵赃款,上缴国库;剩余赃款应予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