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01月31日  

  (2015)海中法执字第1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皓新与被执行人海南豪远黑熊养殖有限公司、王蓉、莫震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5)海中法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豪远黑熊养殖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灵山镇海榆东线西侧面积为39957.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05)第000431号,(地号:03-13-10-424)];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琼州大道府城郑村段南侧面积为11131.6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09)第013456号,(地号:04-01-27-16)];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新大洲大道面积为17204.9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09)第009420号,(地号:04-01-27-14)]。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依法处置。若对上述财产的权属有异议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