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4)海仲字第564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正茂与被执行人孙旭东、赵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述裁决书第1项裁决将被执行人孙旭东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金融花园的建筑面积1163平方米地下车库(房屋产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74127号)的房屋所有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如对上述房产的权属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口海事法院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