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2015年01月31日  

  洪珍、叶钟文、叶祝青、叶祝飞、叶祝英:

  一、限你们在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之前将继承公证资料向公司提交,以便办理股东确认和变更手续,否则,将视为你们放弃继承叶卓雄股份的权利。

  二、根据本公司与施工方约定,目前应支付前期工程款400万元,(已接到施工方的通知),否则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根据本公司股东之间的约定:公司与琼海市粮油总公司合作开发的“琼海市粮油总公司综合大厦”项目由叶卓雄和赵冬莉两位股东各承担50%的投资和费用。你们作为叶卓雄股权的合法继承人,如果要参与该项目的投资,应在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号之前将应承担的工程款付给公司(或直接付给施工方),否则公司将按照你们放弃参与投资来处理。

  特此通知

  琼海富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