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
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和基金会年度报告审核的通告
2015年03月05日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是2014年6月1日前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是2014年12月31日前登记设立的基金会,请将年度报告相关材料于2015年5月31日前报送到所登记的民政部门,逾期不报送年度报告材料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海南省民政厅
2015年3月5日
易信
QQ空间
豆瓣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