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拿到的材料显示,《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托公司根据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等标准分为成长类、发展类、创新类三类,按分类经营原则开展业务”。其中,成长类公司只能开展受托办理单一资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等业务,集合资金信托将不在此列。创新类公司除了可以进行发展类信托公司的业务,还能够将信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此外,创新类公司还可以申请发行金融债和次级债,这将打破信托公司不能负债经营的传统监管要求。
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认为,新规首次明确分类经营的具体标准及业务范畴,将业务范畴与风险、资产管理和合规水平相对应,有利于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从目前行业情况看,分类经营后,信托公司经营分化问题将会更加突出,有利于做大做强。
记者了解到,《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加强了信托公司的业务风险监管,首次提及“杠杆率”和“风险集中度”,如“净资产与全部融资类单一资金信托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净资产与全部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2.5%”。
“即将进行的评级分类界定经营范围,击中了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要害,将引起行业重新洗牌。”一不愿具名的信托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