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规定越严 上海:领导干部亲属不得经商办企业 规定明确“一方退出”机制,“可执行、可操作、可检查、可问责” 2015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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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上海5月4日电 (记者姜微、杨金志)中共上海市委4日公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体现“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规定要越严”的原则,着力于制度的“可执行、可操作、可检查、可问责”。

  据规定,上海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上海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上海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此外,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填写《市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附企业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同时,应当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明示。

  上海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核查。

  规定明确了“一方退出”机制,也就是说,对于有违规定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此外,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解读

  在试点基础上扩大试点、逐步全面推开

  今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对上海进行这项工作试点,中央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跟踪进展,总结经验,在试点基础上扩大试点、逐步全面推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从抓八项规定具体实施入手,全面强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上海在全国率先制订、实施相关规定,是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回应百姓关切的迫切之需。作为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一个实际步骤,作为贯彻中央规定抓落实、见实效的一个实际行动,上海为何在全国率先制订并实施规定?规定的拟订如何确保可执行、可操作,又有哪些特点?新出台的规定如何确保有效管用?日前,上海市委副书记应勇,上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姜平一一作了解读。

  抓“关键少数”:权力越大,管理越严

  应勇在接受专访时坦言,当前以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为特征的“一家两制”、官商一体已经实际存在,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这种所谓的“黄金搭档”很容易导致官商勾结、钱权交易、不当利益输送。

  在此基础上,上海市委认为,重要干部要重点管理。领导干部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越要严格。从规定内容看,对省部级领导干部要求严于正局职领导干部;对正局职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副局职领导干部;对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要求严于其他单位领导干部。

  对于政法系统的领导干部而言,更是有“双重”规定的约束。姜平告诉记者,根据规定,上海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上海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此外,4月23日颁布实施的《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还明确,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上海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应当实行“一方退出”。

  “六条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期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是一个系统工程,都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的精神。”姜平说。

  堵住“蚁穴”,重在落实到位

  对于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问题,中央早有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地方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通知》等,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上海的规定不是‘另起炉灶’,是与中央有关规定、国家法律基本要求相一致的,是将已有的规定抓落实到位。”应勇说,上海的这个规定一方面是坚持和重申中央有关规定,同时结合上海的实际进一步加以细化和完善,通过严格规范、严格要求、严格实施,切实抓好中央有关要求在上海的落实落地。

  可执行、可操作,杜绝“牛栏关猫”

  细节决定成败,制度不能“牛栏关猫”。为了确保制度有效管用,上海在规定的可执行、可操作上下了很多“细功夫”:

  一是把经商办企业与一般从业行为区别开来。什么是“经商办企业”?指的是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至于在私营经济组织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没有投资行为、不担任高级职务的,则属于一般从业行为。

  二是明确了予以规范的领导干部范围,指的是上海本市党、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三是对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子女及其配偶的严格管理有所区别。根据规定,对于省部级、正局职领导干部和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对其配偶比对其子女及其配偶的要求更严。

  下一步,上海还将对“受聘担任的高级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关联企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等概念作进一步的细化和界定。

  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

  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必须有相应的督查问责机制。

  在今后的干部工作中,上海将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也就是说,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如果不符合规定,不列为市管干部考察对象和拟任人选。

  记者了解到,规定公布实施后,上海将组织领导干部进行专项申报,逐个核实甄别,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处理。今后,上海将实行常态管理,探索形成长效机制。记者姜微、杨金志

  (据新华社上海5月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