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的建立与实践(上) 2015年05月19日  

  □ 董治良

  建立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海南法院要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法官员额制,对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法治中国、法治海南建设。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此次司法体制改革主要包括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大方面。就人民法院而言,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就是建立并落实司法责任制,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克服影响司法公正的地方化外部干扰和内部业务管理的行政化倾向,实行法官员额制,对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法治中国、法治海南建设。本文旨在对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司法责任制的建立与实践进行探讨,以期增进对司法责任制的理解和落实司法责任制之自觉。

  人民法院职能的时代定位与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内涵

  司法责任制是基于司法机关的法定职权,明确司法责任范围和追责条件、方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研究司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践,首先要厘清人民法院的职能、责任、使命,进而深刻领会司法责任制的内涵,才能确保司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践与中央的司法体制改革精神一致,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

  (一)人民法院职能的时代定位

  改革开放以来以“八二宪法”的颁布为标志,与三大《诉讼法》、两院《组织法》一起,建立起了我国较为完善的司法组织体系。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专门机关,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作为司法主体,人民法院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参与者、实践者。在今年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就政法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落实孟建柱同志提出的“五个转变”要求,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进司法改革,深化司法公开,从严管理干部,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因此,在经济发展新常态,法治观念、法治氛围、法治环境深刻变化下,在以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中心、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被赋予了更多时代意义和更加丰富和深厚的内涵。

  依法审判。审判职能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人民法院的立身之本、守土之责。在我国的政治体制架构中,人民法院处于“一府两院”中司法权的角色地位,通过组成人民法院的人——人民法官这一载体,以坚定的政治素养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审判权,适用国家统一的法律制度,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法院来讲,审判权既是权力,也是职责和义务。人民法院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的实施中的关键环节,是在法的运行中体现和实现法的价值的最终环节,其基本职能就是依法行使审判权,惩治犯罪,裁断是非,解决纠纷,保障权利,彰显公平正义。

  为民司法。人民法院的名称前面冠以“人民”二字,法官的称谓前面有“人民”二字。这说明,人民法院的职能必须体现其人民属性。我们必须始终牢记,人民法院仅仅是审判权力的行使者,而非权力的所有者,“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是人民法院执法办案中的指导方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人民法院存在的目的是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主持公平正义,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和价值取向,体现了我们党的宗旨和执政为民理念,更是人民法院的终极职责所在。

  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职责。法律从其本质而言,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服务于国家政权。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治体制中重要的法律适用机构,担负法律适用和执法职能的人民法院,必然是为政治服务的。何谓大局?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共同目标就是大局。大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大局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大局,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服务大局就是要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去部署、开展和考量法院的整体工作。服务大局也是人民法院的法律职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赋予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任务都是与党和国家全局工作密切相关的,都是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标的,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基本法律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这就是我们这一时期的大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立足审判职能,更加自觉地将人民法院工作放到大局中谋划,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不断促进国家法治建设,是人民法院当前服务大局的重大职责所在。

  治国理政。党的十八大在新的起点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赋予了国家建设新的目标和任务。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及各个方面。这其中,司法起着举足轻重的保障作用。司法在政治和社会体系中占有一种“平衡器”的特殊位置。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律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和方式,或者说,是党领导人民执政的法治形式。作为党治国理政的法治形式,人民法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者、引领者。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通过施行法律,惩治犯罪,裁断纠纷,制裁违规,示范规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身就是社会管理的职能机关,是管理的重要主体。在消除社会矛盾方面,法院也可以说是社会服务机构,一种解决争议的服务机构。因此,治国理政,参与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特别是发挥人民法庭的优势,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指导人民调解,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形成社会秩序,人民法院责无旁贷。这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

  更深层次地分析,人民法院执法办案不仅仅是适用法律、定纷止争,其更重要的追求和使命是向社会公众阐释和演绎法律和法治的内在精神,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努力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培育公众对法律与法治的敬仰,树立全社会对国家法律的敬畏心,弘扬社会公平正义,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确保人民共和国长治久安。

  (二)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内涵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两层含义,一是分内应该做的事,比如尽责任;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比如追究责任。在司法领域,司法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司法责任的概念也可以分两个层次:一是司法机关、司法辅助机构及司法从业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属于角色义务;二是因其职业行为不当引起的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换而言之,“责任”就是指的职责和任务,职责由法律规定,任务依法定程序落实。有权力必有责任。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必然承担司法责任。简单来讲,建立和落实司法责任制,就是要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不尽职尽责的,要追责。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建立、完善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关键。建立完善的司法责任制,既要有系统、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权责运行配置体系制度,又要有内外协助、公正高效的权责运行监督机制;既要有有关司法问责的机制,主要体现在法官惩戒制度上,又要有激励履职尽责的机制,主要体现在法官的管理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司法责任制落实的保障机制等等方面。

  建立并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构建现代新型国家治理体系,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有赖于国家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司法作为国家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有健全的司法制度、科学的司法权力配置、规范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只有建立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才能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使法治覆盖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各个领域及各个层面,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更好地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驾护航。

  (二)建立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拓展,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增多、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以诉讼形式进入司法渠道,司法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艰巨。以海南为例,八年来受理案件年均增长12%,去年更是增长15%,建省以来首次突破10万件,是2007年的两倍多。由于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不完善,大量优秀法官流失,人才青黄不接,案多人少矛盾日趋严重,造成现有法官疲于应付。法官审而优则仕,优秀法官一提拔,就陷入行政事务、审判管理的日常工作中,脱离审判一线,加剧审判力量不足局面。另一方面,新进法官尚待历练和经验积累,现有素质难以保障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时,法院内部管理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加剧了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比如,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案件逐级请示、层层审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内部管理粗放,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运行有待完善规范、监督制约乏力,审判委员会、人民陪审员等组织制度的作用发挥不够好;司法公开力度不够,司法透明度不高;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办案受外部各种因素干扰多,“案子一进门,各方都找人”的现象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司法功能的发挥,而且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只有建立并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并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制约,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才能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建立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

  习近平总书记今年3月在主持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孟建柱同志在上海调研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时也指出:“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要按照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责任制。”可见,司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践,决定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关键。

  因此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建立的指导思想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目的是建立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司改”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依法改革;“司改”的措施是对法院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以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履职保障制、失职惩戒制确保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改革的重点是克服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弊端;改革的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作者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