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周文俊(身份证号:152601196911011511)、蔺茹(为周文俊配偶,身份证号:152801197609010628):根据周文俊与我行于2013年4月27日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授信协议编号:100588018982和《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100588018982-01),我行已按约向周文俊提供贷款,鉴于周文俊目前已违反《个人授信协议》第19条的规定,且我行已于2015年10月30日向你们公证送达了我行《个人贷款催收通知书》,你们至今仍未还款,现我行主张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到期日为《海南日报》刊登本公告当日),请你们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61,376.22元、利息¥6,050.03元、罚息¥1,888.33元、复息¥154.25元(暂计至2015年 11 月 05 日止),合计金额 ¥169,468.83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201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