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5年11月07日  

  我局在打击非法行医执法工作中,因未能与下列非法行医人员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局现对张海中、赵爱菊的非法行医违法行为及卫生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告送达如下:

  张海中,男,身份证号:440881198406196112,经查,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本行政机关已于2015年10月8日做出海龙卫医罚(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赵爱菊,女,身份证号:460021194305232028,经查,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本行政机关已于2015年10月26日做出海龙卫医罚(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60日内向海口市卫生局或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法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机关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区政府金园办公区513房。   联系人:许赞,电话:68920631。

  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   201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