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抢劫后
骑车将其载走
一男子被认定为抢劫罪共犯 2015年11月09日  

  本报海口11月8日讯 (见习记者计思佳 通讯员崔善红)19岁的陈某某和一帮朋友在一起聊天,其中一人提议去抢劫,张某东因害怕不愿意去,自己的摩托车和手机竟因此被抢。而只是在一旁观看的陈某某也被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

  2014年10月8日,陈某某和王某豪、雷某某等人在一起聊天,雷某某等人提议出去抢劫,但张某东、王某不同意参与。于是,雷某某等人商量抢张某东的电动车,陈某某表示不动手参与,只是在旁边观望。

  随后,刘某某、吴某、林某某、王某某、杜某追打张某东,并将张某东的白色女式摩托车抢走,车内还有一部手机。经鉴定,被抢车价值为人民币2520元,被抢手机价值为人民币510元。得手后,陈某某和王某豪骑摩托车带着雷某某等七人逃离现场。破案后,被抢摩托车及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雷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3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在该起共同犯罪中,陈某某仅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此案中的雷某某等人将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