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5年11月17日  

  吴美红,我局拟对你涉嫌生产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泥一案进行处罚,因你下落不明,现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工商处听告字〔2015〕007号) 编号:市2000111。

  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海工商处听告字〔2015〕007号  编号:市2000111 

  吴美红: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吴美红涉嫌生产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吴美红生产和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泥200包,没收印有“大宝”注册商标的包装袋3个,没收神鹏牌复合硅酸盐水泥9320包。

  二、罚款人民币806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魏威威、徐小煜  联系电话:66736133

  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