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毒资结伙盗窃电动车 临高三男子获刑 2015年11月17日  

  本报那大11月16日电 (记者邓海宁 通讯员何雷 罗凤灵)临高县3名男子为筹集毒资,结伙盗窃电动车和摩托车销卖,2个月内连续作案多达十几起。日前,海南第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陈某军上诉,维持儋州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武、符某宝、陈某军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五年零五个月、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每人3000元。

  2014年7—8月,陈某武、符某宝、陈某军因没钱购买毒品吸食,为筹集毒资,三人结伙或单独窜到儋州市那大镇连续盗窃电动车和摩托车,销卖所得脏款均分。他们用相同手法连续作案十几起,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符某宝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六个月,陈某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十个月。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陈某武、符某宝、陈某军三人因吸食毒品而盗窃,可从重处罚。一审法院判决量刑适当,海南二中院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