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美兰区法院判决一起新型赌博案件 两男子因代理赌博网站获刑 2015年12月24日  

  本报海口12月23日讯 (见习记者计思佳 通讯员李明建)普通的赌博人们已司空见惯,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人开始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为赌场寻找代理,并发展下线,接受投注。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发展下线的新式赌博案件,海口两男子均因开设赌场罪获刑。

  詹某和吴某均为海口人,吴某为詹某外甥。2011年底,詹某就开始为上线“阿丛”(身份信息不详)贩卖纸质私彩,并从中赚取私彩销售额8%的提成。

  2012年,詹某分别从上家潘某、“阿仪”“周妹”(以上三人在逃)处取得“金山”“润发”“大金福”“崇启”4个私彩投注赌博网站的总代理权限。詹某在海南各地大量发展下线会员,平均每个网站发展下线约20人左右,为会员开通赌博网站账号,由会员将私彩贩卖摊点贩卖的私彩在赌博网站上投注,并雇请外甥吴某为其管理网站,从中赚取私彩投注额0.2%-0.5%的提成。

  期间,吴某在家中通过网络帮詹某管理赌博网站上的账户,负责为新会员开通账户及提高会员信用额度。在帮詹某管理赌博网站期间,吴某还自己发展会员,接受会员投注私彩,从中赚取私彩投注额0.5%的提成。

  经查,2012年开始至2013年3月3日,经詹某代理的赌博网站总投注额约人民币100万元,总利润约40万元,詹某获利约3万至4万元。2013年3月3日,被告人詹某、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吴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詹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判处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代理赌博网站

  严重的可判3至10年

  “随着科技的发展,赌博的方式已不局限于麻将、棋牌,其形式逐渐呈现虚拟化的特点,比如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微信赌博、网上赌球等。”法官表示,2006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开设赌场罪,其量刑比赌博罪更重,情节严重的,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又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该《意见》的出台能有效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切断相关利益链条。”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