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海仲字第307号生效裁决书裁决:(一)终止海南新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总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签订的《富通雅居工程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书》和2014年1月2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建工SG-2014-01-33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总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退出场。该裁决书自2015年10月30日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该裁决未得到有效的履行。现限贵司自公告之日起五天内自动退场,否则我司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概由贵司承担。另再次要求贵司及李加精自公告之日起五天内到我司办理签证结算已完成的工程款,否则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