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县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16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05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市县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决定如下:

  海口市41名,三亚市37名,三沙市15名,儋州市37名,琼海市31名,文昌市31名,万宁市31名,东方市31名,五指山市25名,乐东黎族自治县31名,澄迈县31名,临高县31名,定安县29名,屯昌县29名,陵水黎族自治县29名,昌江黎族自治县29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5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29名,白沙黎族自治县25名,海口市秀英区29名、龙华区31名、琼山区31名、美兰区31名,三亚市海棠区25名、吉阳区29名、天涯区29名、崖州区2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