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4日,钟某才停放在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的一辆黄色解放牌CA3168P1K1T1型工程卡车被盗。同年7月底,邱某帮在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在海口市国兴大道海南省图书馆附近以12000元的价格从“阿三”(姓名不详,在逃)处购买该车。
之后,邱某帮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地区的电影院旁,通过郑某新(已判决)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销卖给羊某志、羊某逢(均判决)。
其后,该车几经转手,经手人均被判刑。同年11月21日,羊某志、羊某逢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一汽修厂内将该车以7.5万元的价格销卖给陈某森(已判决)。同年12月14日,陈某森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一汽修厂内将该车以7万元的价格销卖给王某义、林某顺(均判决)。2011年10月9日,王某义在儋州市东坡书院旁将该车以人民币6.1万元的价格销卖给柯某松(已判决)。同年11月份,柯某松在洋浦经济开发区一菜市场以6.4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销卖给程某勇(已判决)。2012年5月7日,定安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抓获驾驶该车的程某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邱某帮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买卖,且该赃物解放牌卡车价值195386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