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23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相关规定,经报请东方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将依法无偿收回海南沙农果业有限公司、海南华夏南部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绿阳康生态有限公司、海南神农绿丰有限公司、海南绿藤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绿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准泰农业有限公司、海南省南部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海南生园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思特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盛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龙森农业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位于海榆西线东侧12宗共557.6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57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58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59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60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61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55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56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63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64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65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66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67号)等12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如对本决定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东方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异议申请,如公告期内无异议,我局将在公告期满后依法注销以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