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发布《海南省公众对讲机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2016年06月23日  

  为促进我省无线电对讲机应用发展,满足社会需求,规范行业管理,根据《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公众对讲机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海南省公众对讲机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6年3月22日  

  海南省公众对讲机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满足社会公众使用民用无线电对讲机的需求,确保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海南省150MHz、400 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公众对讲机无线电频率是指:在海南省范围内,为满足设置使用发射功率不大于5W手持数字对讲机和发射功率不大于0.1W室内分布系统需求所分配的无线电频率。

  公众对讲机无线电频率包括20个单频组网和10对双频组网无线电频率。

  第三条  公众对讲机无线电频率可用于宾馆、酒店、商场、建筑工地、物业小区等场所。

  第四条  公众对讲机无线电频率只能用于语音通信,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条  使用公众对讲机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所使用的对讲机设备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型号核准证书。

  第六条  使用公众对讲机无线电频率,无需申请频率使用许可和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无需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七条  使用公众对讲机无线电频率不得对合法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一旦发生有害干扰,应立即停止使用,自行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使用公众对讲机无线电频率,应承受其它正常工作的无线电业务可能产生的干扰。

  第九条  使用公众对讲机无线电频率不得与公众电话网、公众移动通信网互联。

  第十条  根据《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对讲机设备应当报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销售对讲机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销售不具有国家规定核准证书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依据《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使用公众对讲机无线电频率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已设置使用的对讲机,可将使用频率调整到公众对讲机无线电频率后使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公众对讲机的技术规范

  一、单频组网频率(单位:MHz)

  419.7500;419.7625;419.7750;419.7875;419.8000;

  419.8125;419.8250;419.8375;419.8500;419.8625;

  419.8750;419.8875;419.9000;419.9125;419.9250;

  419.9375;419.9500;419.9625;419.9750;419.9875。

  (共20个单频点)。

  二、双频组网频率(单位:MHz)

  403.7125/413.7125;403.7625/413.7625;

  403.8625/413.8625;403.9125/413.9125;

  403.9250/413.9250;404.1250/414.1250;

  404.1625/414.1625;404.2125/414.2125;

  404.2625/414.2625;404.275/414.275(共10对双频点)。

  注:双频组网频率仅用于室内分布系统,不得在室外设置中转台、车载台。

  三、技术指标

  (一)手持数字对讲机:

  1.发射功率:手持机≤5W。

  2.天线端口杂散发射:

  发射模式:9KHz-1GHz≤-36dBm;

  1GHz -12.75GHz≤-30dBm。

  空闲模式:9KHz-1GHz≤-57dBm;

  1GHz -12.75GHz≤-47dBm。

  3.信道间隔:12.5KHz、6.25KHz。

  (二)室内分布系统天线口

  1.有效发射功率(EIRP):≤0.1W。

  2.天线端口杂散发射:

  发射模式:9KHz-1GHz≤-36dBm;

  1GHz -12.75GHz≤-30dBm。

  空闲模式:9KHz-1GHz≤-57dBm;

  1GHz -12.75GHz≤-47dBm。

  3.信道间隔:12.5KHz、6.25K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