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某村发包土地未经村民同意 二审法院判合同无效 2016年06月23日  

  本报那大6月22日电 (记者易宗平 通讯员罗凤灵 康文举)记者今天从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宗未经村民同意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改判陈某等人与东方市八所镇某行政村于1999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将其承包土地归还该村,维护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

  1984年,陈某等人与东方八所某行政村签订《承包合同书》,承包该村500亩土地,承包期限30年,约定土地租金按收益的3%支付。陈某承包后在这块土地上种植林木,每年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并多次更换树木获益。1999年,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下,陈某等人与时任村委会主任高某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将承包期限增至45年,约定土地租金按照收益的5%支付。

  据了解,陈某等人在承包500亩土地的30多年,只向行政村支付了1万多元承包费。该村向法院起诉,请求终止1984年《承包合同书》,确认1999年《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终止1984年《承包合同书》,并以陈某等人已支付承包费为由驳回该村其他诉讼请求。该村不服,向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1984年合同书终止均无异议。陈某等人认可1999年签订的合同书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法院同时查明,陈某等人在承包期内多次获得收益及退耕还林补贴,但均未按合同约定向行政村缴纳承包费。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处理结果部分不当,且违反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中民主议定原则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