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限期搬离三亚市金鸡岭东方花园小区A座、B座(即DI栋、DII栋)房屋的决定 2016年06月25日  

  王曜(A-0819、A-0917)、姜琪(B-0326)、滕文怡(B-0846、B-1227)、王秀芹(A-0716)、徐淑华(A-0611)、江涛(A-0802):

  我局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鸡岭东方花园危险房屋停止使用告知书》,要求你们于2016年6月23前自行搬离东方花园小区。现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及保护你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本局现决定如下:限你们在2016年6月27日前自行搬离三亚市金鸡岭东方花园小区A座、B座(即DI栋、DII栋)房屋,逾期不搬离的,我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