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0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5)海仲字第215、191-199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昭宇、王旭东分别与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共10案。上述仲裁裁决书第一项分别为: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昭宇交付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保兴西路南侧聚仙阁小区1幢1单元12层1204号房;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交付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保兴西路南侧聚仙阁小区1幢2单元9层0906号房;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交付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保兴西路南侧聚仙阁小区1幢2单元10层1007号房;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交付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保兴西路南侧聚仙阁小区1幢2单元10层1006号房;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交付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保兴西路南侧聚仙阁小区1幢2单元6层0607号房;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交付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保兴西路南侧聚仙阁小区1幢2单元8层0806号房;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交付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保兴西路南侧聚仙阁小区1幢2单元7层0706号房;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交付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保兴西路南侧聚仙阁小区1幢2单元5层0507号房;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交付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保兴西路南侧聚仙阁小区1幢2单元4层0407号房;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交付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保兴西路南侧聚仙阁小区1幢2单元11层1107号房;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昭宇、王旭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对上述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