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京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京口实业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拟将被执行人海口京口实业公司名下证号为琼(2017)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123317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城东社区河口路444号的9786.3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所涉仍登记在海南省航空房地产开发公司(现为海南中豪威尔房地产有限公司) 的商住小区A、B、C项目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海口京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对上述土地及项目的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