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沈敏 2018年9月20日
本人沈敏,系合法持有海南中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股东,现作出声明如下:一、沈中平、沈敏与海南盛德环凯置业有限公司、赵良臣、汪晖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自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之日起原股东赵良臣、汪晖及其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王宝元已无权使用海南中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执照,在此后未经本人同意以海南中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任何单位、公司、个人等签订、承诺、申报项目等行为均与本人及公司无关,其意非公司及本人真实意义表达,本人及公司依法保留追诉权。二、2018年6月7日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公司100%的股权已变更给沈敏。海南中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执照至今未归还给本人。本公司所有印章、执照特声明遗失作废。另经股东会决议罢免海南中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宝元的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以上情况真实无误,特此声明。 联系邮箱:邮箱:7707755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