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2019年10月10日  

  琼税二稽告〔2019〕49号

  海南仲瑞达广告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 91460200MA5RJR

  E079),法定代表人:葛标):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二稽罚告〔2019〕1000032号)公告。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及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税收违法行为:

  你公司向深圳市鑫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三家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单位虚开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发票金额为3,589,738.30元,税额为610,255.50元,价税合计4,199,993.80元。具体包括:

  你公司向深圳市鑫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开具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63130,号码:03488643至03488653),发票品名“策划费”,发票金额为1,090,598.30元,税额为185,401.70元,价税合计1,276,000.00元。但你公司银行账户与深圳市鑫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无资金往来,经外调,深圳市鑫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收发票未付款。

  你公司向深圳市睛易驰科技有限公司开具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63130,号码:03488658至03488662),发票品名“废铜”,发票金额为499,208.40元,税额为84,865.40元,价税合计584,073.80元,在2017年11月(税款属期)认证及进项税额抵扣。但你公司银行账户与深圳市睛易驰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资金往来,深圳市睛易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你公司向上海方搠实业有限公司开具了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63130,号码:03544861至03544880),发票品名“模具钢”,发票金额为1,999,931.60元,税额为339,988.40元,价税合计2,339,920元。但你公司银行账户与上海方搠实业有限公司没有资金往来, 2018年4月24日上海方搠实业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第七税务所认定为“非正常户”。

  经查,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银行账户与以上三家受票单位均无资金往来,属于“大宗交易未付款”。根据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精神,我局认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

  (二) 处理、处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七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的规定,你公司向深圳市鑫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三家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单位虚开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500,000.00元罚款。

  本案共计拟罚款5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海口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七楼;联系人:莫女士;电话:66969080)

  特此公告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