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 2021年04月28日  
  现向各有关单位公告送达《关于撤销<关于限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决定书>的决定》(详见统计表),决定内容如下:

  我单位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关于限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决定书》(以下称“该决定”,详见统计表),因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职能由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我单位决定依法撤销该决定。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关于撤销<关于限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决定书>的决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