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永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海南振邦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福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0) 琼0106财保50号和222号民事裁定书,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福川持有的海南振邦矿产开发有限公司37%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33.2万元)、海南锐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55%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00万元)、桂平市金达矿业选炼有限公司70%股权(认缴出资额700万元)和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振邦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勘查项目名称为海南省东方市红泉十八队金矿详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号: T46120091202037166)、海南省东方市俄垒金矿详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号: T46120080302002735)、 海南省东方市牛岭金矿详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号:T4612008110201827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财产,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