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支红彬利用担任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协调推进小组组长等职务便利,帮助陈某聪承揽价值4亿余元的昌江县保障性住房二期工程项目,为陈某聪谋取利益,事后通过杨某伟收受陈某聪贿赂共计3000万元,用于购买商铺、房产、车辆及日常消费等。
法院认为,支红彬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到案后,支红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部分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支红彬当庭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