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函 2022年01月12日  
  海南昌江鸿启实业有限公司叉河水泥分公司及海南昌江鸿启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琼9026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贵方须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司支付货款430万元及利息。现我司就前述货款中的人民币1320326.61元部分从《海南海电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度粉煤灰、脱硫石膏与炉底渣供应合同》及《海南海电实业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2018年度粉煤灰、脱硫石膏与炉底渣供应合同》项下保证金中予以一次性扣除。

  特此函告。

  海南海电实业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