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鼎宏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外处置债权的声明 2022年01月12日  
  本人陈思彬(身份证号:441522199504050116)系海口鼎宏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持有海口鼎宏农业投资有限公司34%的股权。因海口鼎宏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下称“海口兴业”)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兴银琼(债转)字2019第001号,下称“债转协议”],该笔债权作为海口鼎宏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项下重要核心资产,该笔资产的处置须按照《公司法》规定和有关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经过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的处置决议才能生效。

  另,根据海口鼎宏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对外转让或处置所享有的债权等重大资产,或者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由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就此形成股东会决议。未经以上程序,对外转让、处置债权等资产,或者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均属无效,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行为人与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

  并,根据海口鼎宏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由双方指定人员开立银行保管箱进行保管。为避免争议,任何一方提出前述印章挂失或刻制新印章时,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方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挂失或刻制。

  现郑重告知海口鼎宏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债务人(三亚寰保实业有限公司等)及该笔债权的意向受让方,若该债权转让没有经过海口鼎宏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并就此形成股东会决议,该笔债权的转让本人不予认可。为避免意向受让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本人特此向意向受让方及债务人进行公告及声明!

  声明人:陈思彬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