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2022年01月12日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飞翔汽运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07J11):

  因你公司名下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行驶2021年10月21日被本机关查处,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陵综执(交运)违通〔2021〕305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12日

  附:《违法行为通知书》陵综执(交运)违通〔2021〕第305号

  联系人:王海锋    联系电话:17700917126

  联系地址: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文化路259号

  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号:陵综执(交运)违通〔2021〕第305号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飞翔汽运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聘用司机莫兆纬于2021年10月21日16时54分,驾驶琼A79335号集瑞联合牌重型自卸货车从万宁市日月湾月岛工地装载石渣运送到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盐尽村,2021年10月21日经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称重仪对该车进行超限检测,车货总限重:31吨,实测车货总重量:69.48吨,琼A79335号货车已超限:38.48吨,在公路上超限运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19000元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地址: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文化路259号  邮编:572400

  联系人:王海锋、吴少东       联系电话:83381615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1年12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