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355号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高国栋与被执行人海口中新工贸公司、王益谦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诉前保全查封了海口中新工贸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鼎路滨涯湖开发区23号“中新花园”【预售许可证:〔2019〕海房预字(0018)号】第七层整层六套房产(A701、A702、A703、B701、B702、B703,总面积642.35平方米);地下室六个车位(地下车位-1楼,015、016、017、018、019、020);第三层A301、A302、A303号房产及一层101、102、103铺面。现本案拟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等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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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