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份,你我双方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你公司承租我公司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六西路13号海岸金沙A、B栋商住楼第2层商务馆A房、B房及地下仓储B及其对应的一楼门面房。租赁期限为12年,租期截止到2029年1月6日。房租提前一个月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房屋租金。据此,你公司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022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6日期间的年度租金157680元。经本公司多次催促,你公司至今仍未支付该年度的租金,已经违约。为此,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第四条及其他条款的约定,本公司现正式通知你公司:1.解除我们双方2017年1月份的《商铺租赁合同》,该合同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即告解除。2.限你公司在2022年5月20日之前将承租的上述海岸金沙A、B栋商住楼第2层商务馆A房、B房及地下仓储B及其对应的一楼门面房腾空并交还给本公司。逾期,本公司将自行收回,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你公司承担。3.你公司还应向本公司支付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5月20日期间的租金58254元。特此通知。
海南金广置业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