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海南中泰创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债务人(魏祖友、张启芬)于2020年12月1日在我处申办了《小额贷款合同》《小额贷款业务房地产抵押合同》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琼椰城证字第3567号】。合同中双方约定债务人(魏祖友、张启芬)应在2021年2月28日止向债权人(海南中泰创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3500000.00元),现截止2022年5月10日债务人(魏祖友、张启芬)未能按合同中约定偿还上述债务,现债权人(海南中泰创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如有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公证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处提出书面意见。
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处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