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迎新与被执行人海南金泰世纪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国际仲裁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海仲案字第1300号裁决书,裁决书第一项内容为:海南金泰世纪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协助王迎新办理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五东路3号星光海岸(原金泰家园)1栋1502B号商品房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过户登记至王迎新名下。因被执行人海南金泰世纪地产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内容,现本院拟按照〔2021〕海仲案字第1300号裁决书的内容将登记在海南金泰世纪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五东路3号金泰世纪花园1号楼1502B房[证号:琼〔2019〕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98306号]办理转移登记在王迎新名下。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联系人:袁法官0898-36689669 谢助理0898-36662083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