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明确,资金奖补分为营业收入上规模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以及标准化奖励。在标准化奖励中,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市县(区)给予1000万元(350万元)奖励,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市县(区)的给予400万元(150万元)奖励,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新评为5A、4A和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认定的旅游小镇奖励100万元。对新评定的5椰级、4椰级、3椰级乡村旅游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我省新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和四星级酒店分别奖励50万元、30 万元;对新评定的“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