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明确,要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工作布局、严防廉洁风险,通过进一步健全清廉海口建设制度规范体系,推动机关、国企、民企、园区、医院、学校、村居等7个重点领域清廉单元建设和廉洁文化建设,从“探索破题”到“拓展深化”,带动培育更多清廉建设“子单元”“新细胞”,不断提高清廉建设“颗粒度”,形成典型引领、全域共建的清廉海口建设“7+1+N”工作格局,为海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海南自贸港核心区和现代化国际化新海口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实施意见》从打造责任共同体、注重工作实效、加强督查考核、突出示范引领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强调打造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纪委监委监督责任“四责协同”的责任共同体;各牵头单位要及时会同责任单位研究具体措施,细化责任分工,将清廉建设落实到最小“单元”、最小“颗粒”;加强对清廉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形成“明责、督责、问责、考责”全链条工作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