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案中,刘某生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持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为达到挪用和侵占公司资金目的,其滥用股东权利,伙同好友捏造买卖合同关系,并隐瞒虚构买卖合同的事实进行虚假仲裁,向法院申请仲裁执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案件执行依据存在虚假仲裁问题后,转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办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案件线索认真梳理,多次与公安机关、法院协调沟通,调取刘某生涉嫌虚假仲裁犯罪的事实证据材料及法院全部执行卷宗。
查清案件事实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依法纠正相关执行裁定及执行活动。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建议,有力维护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