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颁布的54号令《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将具有特定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俗称涉税违法“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什么样的涉税违法行为会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具有下列11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将会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1
逃避缴纳税款(偷税)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
逃避追缴欠税
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
骗取出口退税款
无数额限制
4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无数额限制
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无数额限制
6
虚开普通发票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7
私印、伪造、变造发票等
无数额限制
8
走逃(失联)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
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10
代理人违法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11
其他税收违法
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