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被执行人——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某射击场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承接项目后,该公司将项目转包给另一被执行人敖某;随后,敖某又将项目土方分包给申请执行人——海口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海口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施工完毕后,将项目土方交由敖某验收合格,并与其确认了工程费用共86万余元。后来,敖某向该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45万余元却拖至逾期还未支付。因此,海口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琼山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琼山法院一审判决敖某向海口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共计47万余元;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后,被执行人提起上诉,海口市中院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仍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琼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