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持国内外品牌开设首店方面,对国内外知名餐饮、零售品牌在龙华区开设法人企业,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海南首店、海口首店,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合计每年新增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品牌稳定经营方面,对获得龙华区开设奖励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平台限额以上餐饮、零售知名品牌首店,给予每个品牌首店一次性8万元奖励。《措施》执行期内每年奖励总量不超过60家(含),以实际入库时间排序。
支持商业运营载体引进品牌首店方面,鼓励商业运营载体开展投资促进和招商推介活动,加大品牌首店招商引进的力度。对商业运营载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以及特色商业街区和夜经济集聚区的运营管理单位)每成功自主招引1个知名品牌首店且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按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海南首店、海口首店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每个商业运营载体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该《措施》自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