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是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重要形式,对降低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有关键作用,同时也是推动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现行《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于2006年制定,分别于2012年、2017年、2021年作了修改,对2009年我省建成全国首个无疫区(免疫无口蹄疫)以及无疫区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上位法的修订、加快建设自由贸易港,我省动物防疫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无疫区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上位法,解决我省无疫区建设和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对条例作出修改,为筑牢无疫区公共卫生安全防线提供制度支持。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决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紧紧围绕公共卫生安全主线,坚持问题导向,不重复上位法,结合海南实际,从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加大对外开放、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一)完善动物防疫体系。为确保职责有部门履行、工作有队伍落实,形成严密的动物防疫管理体系。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比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疫区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区域性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二是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乡镇畜牧兽医公共服务机构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条件。三是推进部门间工作协作,要求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建立无疫区建设和管理的协作机制,加强在疫病监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外来动物疫病防范等方面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二)加大无疫区对外开放交流。海南省无疫区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字招牌”,应当推进与境外无疫区的交流合作及互认。一是要求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无疫状态维持、动物疫病防控、生物安全治理等无疫区建设重要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二是鼓励境外人员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三是要求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探索认可本省无疫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动物检疫措施的等效性,推动本省与国家认可的境外无疫区的互认。
(三)落实动物疫病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决定》在上位法框架下,对相关条款作了细化和补充。一是明确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和本省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的需要,会同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海关等部门开展本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二是要求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是明确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动物疫病控制需要,提出禁止免疫病种。四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四)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针对实践中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意识淡薄,主动性不足这一问题,《决定》对此补充细化了一些具体规定。一是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而强制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充免疫接种等补救措施。二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免疫的病种实施免疫。三是要求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施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四是明确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及时、如实做好处理记录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一方面,在保障无疫区动物防疫安全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整合优化有关审批报告事项,删去与动物防疫工作实际不相符的规定。比如,删去现行条例中有关动物、动物产品运抵本省时,空运、水运、铁路运输承运人应当向驻地省际检查站报告的规定;保留了动物、动物产品在运抵本省时,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向省际检查站报检的内容,避免给承运人增加重复且不必要的手续。另一方面,加强服务保障,明确要求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信息化部门,加强建设统一、便捷、高效、兼容、安全的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建立全链条可追溯体系,不仅便利相关从业者,而且进一步保障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