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情形,海南省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列举道:
第一种情形,单位组织参加抢险救灾、灾后重建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比如记者、交警、电网、水务等工作人员,在台风期间或过境后因抢险救灾等受到伤害的,属于因工外出或执行工作任务时受到伤害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情形,职工、群众自行参加公共救援活动等见义勇为中伤亡的,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第三种情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台风受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可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台风受伤,需要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
关于工伤认定时限等要求,海南省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受伤的职工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申请认定。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工伤认定时限的起算时间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即申请人按规定完整地提交了申请材料之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从材料补齐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