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干规定》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现行《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制定,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条例》自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省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保持稳定向好态势,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近年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以及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对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22年9月修订通过,为与上位法做好衔接,回应社会关切,有必要全面修订《条例》,加强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为做好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若干规定》主要内容和亮点
《若干规定》共二十九条,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对照上位法的规定进行拾遗补缺,不重复法律法规已有的规定,立足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针对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堵点问题作出规定,修改完善和补充增加具有本省地方立法特色的条款,并将名称修改为《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若干规定》。
(一)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一是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明确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三前”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三后”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三是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鼓励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一是巩固源头治理。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在重要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并强化主管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责任以及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责任管理。二是加强经营管理。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以及经营农产品商场(超市)开办者的管理责任,以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并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互联网等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作出特别规定。三是推进信息化建设。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构建全程信息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新型智慧监管模式。
(三)助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一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技术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二是深化农产品质量国际交流合作。明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标农业领域国际高标准规则开展国际认证,并采取措施为企业提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支持、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等服务。三是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推广。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发、生产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开展标准化生产活动。
(四)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国家推动农产品生产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的重要措施。一是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要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服务站点建设,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具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提供必要便利,并将承诺达标合格证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管理。
(五)建立省重点监管农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从销售、运输等环节加强对农产品风险品种的监管,规定对列入省重点监管目录的农产品,实行凭承诺达标合格证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质量合格证明销售;规定运输省重点监管农产品的,货主、承运人应当凭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托运、承运。同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