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适用对象为参加海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诊断需要使用国谈药品且符合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药品范围为“双通道”药品中适用病种未纳入海南省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保障范围,但适合在普通门诊治疗使用,疗程费用较高的国谈药品(含竞价药品、转为常规药品的国谈药品)。
根据要求,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国谈药品(按海南省乙类药品管理,个人需先行自付10%)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住院报销比例单列结算,不占用门诊统筹额度,直接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符合大病保险支付政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政策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