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在我省海口市举办了“WTO与中国法制建设———《公司法》、《证券法》前沿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这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等有关部委都派相关领导出席,有中国人民大学、对外贸易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山大学等八家国内著名大学的多名中国法学界知名学者、博导和十多名教授、博士等参加,并提交了研究论文。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研究会会长、博导沈四宝,海口市中级法院院长、法学博士张韵声共同将大会论文主编结集成《与世贸同步———公司证券法律前沿理论与实务》一书,由海南出版社出版。 《公司法》、《证券法》是最贴近市场和社会实际的部门法之一,对个人是与创造财富密切相关;对国家是衡量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成熟程度和存在问题的聚光镜。而新《公司法》是总结1994年以来我国实践并吸收世界上先进立法中的新内容基础上修订出台的。它符合我国现阶段的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各界的可接受程度。《证券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权力立法机构组织起草的经济法,对日新月异的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完善起着非常重要的推动、指导作用。因为论文不是法律原文,不能面面俱到,条条必谈,只能选择重点、亮点、难点,加以阐述。所以,主编者的可喜成果和收获就是把撰稿人的21篇文章的长处串珠撷英,从三个方面凸显出来,给读者以画龙点睛、提纲挈领的作用。 一是突出重点,化繁为简。例如把新修改的公司法降低了设立门槛,有利于吸收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益处说清说透。把《证券法》中证券公司破产、企业并购反垄断研究等等都提前摆上显要位置。 二是演绎亮点,通俗易懂。例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新公司法的亮点,它迎合单一投资者的追求,克服私营企业无限责任的经营风险,保护了自然人的开业权,省略了繁琐的公司治理机构,有力地推动了中小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等等,也像燃灯点烛一样放在读者前面。 三是分析难点,深入浅出。把新旧公司法中原来强制性规定、指导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相结合的前提下,突出任意性规定的地位,强调公司自治。把股东有限责任和非有限责任相结合,实现中、小股东和大股东利益平衡。较好地处理了两事(董事、监事)一高(高管人员)的诚信义务及个人责任。 《公司法》和《证券法》看起来离我们很远,但事实上离我们每个人都很近,甚至息息相关。不但和商业、贸易、股民相关,就是宣传、科教、法制、执法等部门的人也是离不开。所以,这部市场经济与中国法制建设论丛,对于广大读者都是开卷有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