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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文彪
日前,深圳中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规范了两级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办案标准,规定遇到交通事故时,符合条件的外来农民工能够享受市民待遇。(7月15日《南方日报》)
深圳中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对遭遇车祸可享市民待遇的外来农民工,设定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的前提条件。农民工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并在深圳有固定收入,说明他们近期收入标准与生活成本与深圳市民相同,只不过是名义上缺乏深圳的一纸户籍而已,所以,如果这个群体的公民遭遇车祸,获得与深圳户籍市民相同标准的赔偿,是当前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受害者经济收入与生活成本制定的题中之义。也正因为如此,深圳中院的新规定,是对这部分公民应享权益的一种回归。
更为重要的是,类似深圳中院的这种“同命同价”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对于公民宪法权利的尊重,向着公民权利平等与社会公平方向靠近了一步。一个国家的公民,尽管经济社会地位难免会存在差距,但是所有公民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却是相同的,公民包括平等权在内的基本权利属于一种刚性权利,尊重与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存在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否则即是对公民包括平等权在内基本权利的损害,社会公平与正义就必定要遭受戕害。从这个意义上说,深圳中院规定农民工遭遇车祸“同命同价”,有利于促进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程度。
尽管现实生活当中存在着包括“市民待遇”、“户籍待遇”在内人们待遇上的各种差别,但是既然公民的各项宪法权利是相同的,对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应予以同等保障,则事实上所有公民都应在基本权益保障上实现同等国民待遇,任何公民遭遇车祸后获致同等标准的赔偿,应属公民不言自明的权利范畴。但令人遗憾的是,一直以来,农民遭遇车祸后的赔偿标准与城镇居民存在着差距,这不能说不是农民工群体基本权利尚未得到充分尊重的体现,表明在该领域及其他一些事项上,实现农民工的普遍公民待遇尚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
也正因为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获致同等保障,所以公民在遭遇车祸赔偿标准上实现“同命同价”,就是一种应然与必然,在遭遇车祸获赔标准的制定上,就不但应当像深圳中院这样给予农民工“市民待遇”,而且“同命同价”权利的实现理当将包括未在城镇就业的所有农民囊括进去,在遭遇车祸获赔标准上实现“同命同价”,理当向着所有国民一视同仁地延展。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分析与考量,人们企盼能在国家立法与司法层面上,尽快从法律与制度上保障“同命同价”在所有生命待遇上得到体现,类似深圳中院的这种规定能够成为覆盖所有人群的一种普适性法律规定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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